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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潘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潘云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云花,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7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诉讼材料显示,潘云花在诉状中主张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租金义务,要求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潘云花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潘云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