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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7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河津市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原某某、原某某、刘某某、段某、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华精工精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河津市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原某某,刘某某,段某,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张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30-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河津市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原某某,女被执行人原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段某,男被执行人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河津市骏达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河津市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原某某、原某某、刘某某、段某、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张某、谢某某、张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4)运证执字第4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