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志伟、李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李娜,李霞,李欢,邓兴兰,李先夺,路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汉族,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欢,女,汉族,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邓兴兰,男,汉族,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先夺,男,汉族,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路文凯,男,汉族,住邢台县。李志伟等申请路文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伟、李娜、李霞、李欢、邓兴兰、李先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