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秋池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池,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高县看守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秋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6)川1525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李秋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秋池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秋池撤回上诉。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权审判员 邓兵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