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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792徐明亮与殷绍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亮,殷绍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亮,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殷绍楼,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徐明亮与被告殷绍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530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殷绍楼应向原告徐明亮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徐明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921民初5308号法律文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