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与舒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舒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75756XXXX。负责人:郑敏,行长。被执行人:舒洋,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0127XXXX。本院(2017)川1622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舒洋在四川省武胜县中心中学校每月的工资及绩效奖金至到43万元止(从2017年5月开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