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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杜海涛与徐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涛,徐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950号原告杜海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徐东,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杜海涛与被告徐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海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海涛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