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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发灿与张青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灿,张青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473号原告:李发灿,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张青玉,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灿与被告张青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灿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发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发灿负担。审判员 邹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