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辉与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009号原告:陈辉,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黄天辉,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内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祥。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苗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原告陈辉与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辉17400元。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