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澧群与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孙卫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澧群,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孙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申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澧群,女,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建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文化路6号。 负责人唐辉,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卫东,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 再审申请人杨澧群因与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浙杭行终字第6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澧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第三人针对再审申请人在网上发布大量帖子,主观上首先是从报复性出发。尽管法院已经判令第三人停止发表贬低杨澧群人格的侮辱性言论,但第三人仍然变本加厉地在全国知名网站上大肆发帖,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公然侮辱和诽谤,还同时发帖挑衅。二、原审法院“对没有违法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孙卫东发布的帖子是“对原告参与或经历的事件提出质疑或发表评论”,明显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没有违法事实”是源于“经梅城派出所调查,孙卫东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的情形”。而梅城派出所作出的决定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和“法院已判决孙卫东停止发表贬低杨澧群人格的侮辱性言论”的情形。很显然,这两个理由互相矛盾,法院已判决不等于第三人此后发表的帖子就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违法事实。同时,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认定的“孙卫东就存在的客观事实在网上发表个人想法或意见,属于其个人的权利”认为“事实清楚”同样错误。首先,发表个人意见的“个人权利”,其前提必须是对人对事持客观态度,不以攻击、侮辱为目的。而本案中第三人是以报复为目的,其意见是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对原本的事实进行弯曲和篡改。其次,如果真的是第三人的权利,杭州网论坛也不可能对其发帖进行屏蔽。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两个理由互相矛盾,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四、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法院对事实的错误认定。第三人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再审申请人的言论一目了然,主观上也具有诽谤名誉的故意,一、二审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2015)浙杭民终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书》也证明再审申请人没有骗取88岁老人何应璋的钱。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及孙卫东在本案审查期间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2014年12月23日,再审申请人向梅城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网上发帖对其进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孙卫东以“我们爱老兵网”关于捐款的规定、相关帖子和报道、法律文书等为依据,对杨澧群参与或经历的事件提出质疑或发表评论,虽然对内容有不一致的认识或存在争议,但不宜认定其存在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被申请人梅城派出所据此作出建公(梅)行终止决字[2015]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总体并无不当。但是另一方面,尽管本案中认定孙卫东存在故意捏造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其对相关事件发表的评论或看法确有违客观与中立的态度,客观上也对再审申请人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另经本院审查了解,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均有在网上互相攻击谩骂之行为并因此引发了大量民事及行政诉讼,不仅互相伤害了对方,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与“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相关法院判决也已经判令各自停止其违法及不当行为。双方应引以为戒,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澧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澧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金富 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 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