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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汉楠与王跃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汉楠,王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吴汉楠,女,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学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跃武,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长江有线电厂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跃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