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329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厚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厚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29号原告: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金康华府桃源北路商铺25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厚仁,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厚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迁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