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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圣华与被执行人张云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圣华,张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涂圣华,男,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执行人:张云亮,男,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涂圣华与张云亮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云亮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张云亮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的(2015)南民初字第3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