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厚堂、曲爱丽与王东涛、邢福来、王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堂,曲爱丽,王东涛,邢福来,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645-3号申请执行人:王厚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曲爱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东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邢福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厚堂、曲爱丽与被执行人王东涛、邢福来、王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厚堂、曲爱丽于2012年8月14日依据生效的(2011)开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5000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东涛、邢福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