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杨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杨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黎,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杨志成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杨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宣中执字第00261号执行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杨志成出境。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成及案外人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自协议签订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成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809012619)的出境限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