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愿新、秦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愿新,秦华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6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愿新,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华锋,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再审申请人胡愿新因与被申请人秦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愿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秦华锋均为黄石火车站提供劳务,黄石火车站是雇主,应对秦华锋的损失承担责任。2.秦华锋从事高空作业时,未按照常规操作规程作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而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申请人不应对秦华锋故意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推脚手架的工作人员刘笑州因操作不当,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笑州应当对秦华锋的损害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亦应追加刘笑州为本案当事人。4.申请人将秦华锋送医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85000元应该按责任比例分摊。综上,胡愿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8月4日,胡愿新雇请秦华锋在黄石火车站从事站台天窗除锈刷漆工作,按照每天130元的标准每周由胡愿新向秦华锋支付工资。2014年8月25日,秦华锋在从事除锈工作时,因下面推脚手架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脚手架高约2.7米),造成脚手架晃动倾斜以致站在上面工作的秦华锋及刘红生等人摔下地面受伤。秦华锋受伤后,先后被胡愿新送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6天。胡愿新支付医疗费8万元左右,给付秦华锋生活费4000元,并为护理人员支付了部分护理费。2015年4月10日,秦华锋委托湖北省阳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1.人体轻伤一级;2.(8)级伤残;3.误工损失日为150天(含二期取内固定手术误工损失日);4.护理时间为60日(1人,含二期取内固定手术护理时间);5.后期医疗费为12000元整。秦华锋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随后,秦华锋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愿新赔偿后期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49112元、误工费19500元、护理费4733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94845元。2016年1月18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25号民事判决:一、胡愿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华锋赔偿款153107.2元;二、驳回秦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秦华锋负担839.2元,胡愿新负担3356.8元。胡愿新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2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胡愿新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胡愿新提出秦华锋是为黄石火车站提供劳务,黄石火车站是秦华锋雇主的问题。本案中,秦华锋从事除锈工作的报酬由胡愿新以130元/日的标准发放。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至此,秦华锋作为一审原告已经就双方当事人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胡愿新主张秦华锋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为黄石火车站提供劳务,应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胡愿新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秦华锋主张的雇佣关系,原判决以现有证据认定其与秦华锋之间存在接受劳务与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并无不当,胡愿新的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关于胡愿新提出秦华锋受伤系因为其自身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所致,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第二十六条而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问题。胡愿新主张秦华锋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因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即使认定秦华锋存在过错,由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故意”是针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并非针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本身,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秦华锋对自身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故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胡愿新的此项再审事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关于胡愿新提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笑州应当对秦华锋的损害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应追加刘笑州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该条司法解释赋予了雇员选择由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本案中,在秦华锋与胡愿新之间,秦华锋系提供劳务一方,胡愿新系接受劳务一方,二者构成雇佣关系。对秦华锋与胡愿新构成的雇佣关系而言,其他人(无论其从事何种具体工作)均为秦华锋与胡愿新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秦华锋可以选择起诉雇主胡愿新,也可以选择起诉第三人,故在秦华锋仅选择起诉胡愿新的情况下,无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胡愿新主张推脚手架的案外人的责任问题,其可在对秦华锋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该案外人主张权利,不属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审理范围。关于胡愿新提出其将秦华锋送医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85000元应该按责任比例分摊的问题。秦华锋一审的诉讼请求包含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秦华锋就医已经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不在其诉讼请求之列,故胡愿新要求对已经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予以分摊的请求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愿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勇审判员 邬文俊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