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初13号原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喻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法定代表人:谢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张蓥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子公司)与被告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吉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龙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椰子公司诉称,椰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运营商和发行商,主营移动端游戏开发等业务,椰子公司及其创始人喻叶女士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2015年,椰子公司经受让取得《牛玩传奇经典版手机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游戏于2014年末上线,上线游戏名称为《屠龙在手OL》。游吉公司与数龙公司开发、经营的《传奇世界》手机游戏与椰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牛玩传奇经典版手机游戏软件》在游戏玩法、用户界面等方面高度近似,侵犯了椰子公司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1、游吉公司、数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椰子公司软件《屠龙在手OL》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开发、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传奇世界手游》手机软件。2、游吉公司、数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运营、宣传《传奇世界手游》手机软件,立即关闭《传奇世界手游》全部游戏服务器,立即停止自行提供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传奇世界手游》游戏客户端的下载行为,立即销毁或移除所有与《传奇世界手游》手机游戏相关的纸质、电子介质的宣传材料。3、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连续一个月在其官网及腾讯、网易、搜狐、新浪网站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椰子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4、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连带赔偿椰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游吉公司、数龙公司负担。游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椰子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游吉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为数龙公司,运营商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游吉公司未参与开发、运营或宣传,无任何侵权行为。椰子公司提交的涉及游吉公司的证据系往来邮件及作为邮件附件的协议草稿,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在严重瑕疵,不能据此认定构成起诉游吉公司的证据,游吉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椰子公司与数龙公司就同一标的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两个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关联。故本案应当驳回椰子公司的起诉,即便受理也应当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数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数龙公司的关联公司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绩公司)与椰子公司存在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因椰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形成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与本案有同一性和直接关联性,故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裁判结果冲突的角度,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椰子公司以游吉公司与数龙公司开发、经营的《传奇世界手游》手机游戏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牛玩传奇经典版手机游戏软件》(《屠龙在手OL》)手机游戏,在游戏玩法、用户界面等方面高度近似,侵犯其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之一游吉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生态城,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椰子公司据此选择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游吉公司虽对椰子公司主张其侵权的证据提出异议,依此否认其为本案被告,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故游吉公司以椰子公司缺少侵权证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游吉公司、数龙公司所主张本案与另案具有关联性的问题。案外人盛绩公司、数龙公司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主体,盛绩公司与椰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产生的另案诉讼,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仅案由、诉讼主体不同,且两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另案的存在不影响本案的受理。故游吉公司、数龙公司据此提出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游吉公司、数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咸胜强审 判 员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