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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长青建材配送有限公司、连明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长青建材配送有限公司,连明德,林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青建材配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7087748-1,住所地武平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C06号B区。法定代表人陈娥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连明德,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安,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秋利,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青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明德、林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欠款27959.48元及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连明德、林秋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连明德、林秋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连明德、林秋利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连明德、林秋利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被执行人连明德月工资收入1028元,低于福建省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1380元,无法扣留、提取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