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瑞棋、蔡丽珍等与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棋,蔡丽珍,蔡强,蔡彩云,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民委员会,蔡建滨,蔡建辉,蔡为平,蔡为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907号原告:蔡瑞棋,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蔡丽珍,女,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蔡强,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蔡彩云,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芗城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芗城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法定代表人:蔡小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达,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建滨,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建辉,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为平,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为国,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瑞棋、蔡丽珍、蔡强、蔡彩云与被告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民委员会、蔡建滨、蔡建辉、蔡为平、蔡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瑞棋、蔡丽珍、蔡强、蔡彩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瑞棋、蔡丽珍、蔡强、蔡彩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瑞棋、蔡丽珍、蔡强、蔡彩云负担。审 判 长 陈 蓉人民陪审员 林明全人民陪审员 蒋纯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