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引与常小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引,常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引,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常小宁,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引与被执行人常小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将全部案款5593.22元执行到位,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