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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引与常小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引,常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引,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常小宁,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引与被执行人常小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将全部案款5593.22元执行到位,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