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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生某1、生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生某1,生某2,生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生某1,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生某2,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生某3,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某1、生某2与被执行人生某3继承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