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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崔桂环,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桂环,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桂环。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再审申请人崔桂环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再审申请人崔桂环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申请人于92年11月15日至2015年9月便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交纳养老保险时该收据上也明确载明系事业单位编制,但被告确按照企业编制给申请人办理了退。故申请人提出异议,并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之间于1992年11月15日至2015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但(2016)吉0605民初1699号判决只确认从2007年7月到2015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对1992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导致了申请人第二次提起诉讼(详见第二次判决书(2016)吉0605民初1699号)。该判决书又确认了1992年11月至2007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因对该判决不服,申请人提起上诉,但(2017)吉06民终57号裁定书认为本案属一案两诉,重复审理,故撤销了(2016)吉0605民初1699号判决书。要求申请人对(2016)吉0605民初1278号另案提起再审,也就说两案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再审,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三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仲裁时只主张要求确认从2007年7月-2015年9月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故原审只围绕崔桂环的仲裁申请事项进行审理不无不当,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及按事业单位编制办理退休手续,因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仲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崔桂环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