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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店铺名称:台湾食品1314)。负责人:黄焕钦,住所地东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周质彬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店铺名称:台湾食品1314)【支付宝账户名黄焕钦,支付宝账号为:89×××39@qq.com】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帐上的30453.5元。周质彬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质彬以与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同安日用品店(店铺名称:台湾食品1314)【支付宝账户名黄焕钦,支付宝账号为:89×××39@qq.com】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帐上的30453.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