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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鹏、郑小英等与江西博能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郑小英,江西博能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506号原告:张鹏,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郑小英,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媖,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博能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57218U。法定代表人:温显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龙,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南,该公司职员。原告张鹏、郑小英与被告江西博能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鹏、郑小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郑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鹏、郑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计1,997.5元,由原告张鹏、郑小英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