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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秀香与魏文奇、泮丽波、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香,魏文奇,泮丽波,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香,女,196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魏文奇,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泮丽波,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93年8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张秀香与魏文奇、泮丽波、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文奇公积金帐户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不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