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370吴利与冯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冯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4370号原告:吴利,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彬,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冯长发,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被告的爷爷)原告吴利与被告冯彬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宝昌、被告冯彬的委托代理人冯长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利诉称:2016年2月15日,原告吴利与被告冯彬父亲冯振强因家务事引发纠纷,后冯彬将原告打伤。原告被��往临泉中医风湿医院接受治疗,临泉县公安局对被告冯彬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5日以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91.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吴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临泉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据以表明被告冯彬打伤原告的事实;3、临泉中医风湿医院的病历及发票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在临泉中医风湿医院接受治疗及花费4249.05元的事实;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误工期为45天、营养期27天、护理期27天的事实;5、住宿发票1张、汽车票2张、出租车票3张、火车票4张,据以表明原告申请鉴定期间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彬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该赔钱,是原告吴利的姐姐吴长英先拿砖头砸冯彬的头部,之后冯彬拿砖头将原告吴利砸伤的,所以不应该赔钱。被告冯彬向本院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原告吴利与被告冯彬父亲冯振强因家务事引发纠纷,后冯彬将原告打伤。临泉县公安局对被告冯彬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5日以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被送往临泉中医风湿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药费4249.05元。后��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吴利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人身损害之误工期45日、护理期27日、营养27日。双方协商未果,就住院花费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被告冯彬申请重新鉴定原告吴利的“三期”,因未及时交鉴定相关费用,被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退回重新鉴定。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均有过错,本院酌情原告负担20%。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数据计算,原告吴利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154.35元、误工费3832.2元(45天×85.16��/天)、护理费2817.45元(27天×104.35元/天)、营养费810元(27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27天×30元/天),交通费酌定4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13024元。被告冯彬承担10419.2元(13024元×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利各项损失104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利负担50元,被告冯彬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