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光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光振,钟雅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15号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345154689R。法定代表人连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远,德化县桂阳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光振,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钟雅婷,女,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光振、钟雅婷未婚生育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同月26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29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桂阳乡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加收滞纳金,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李光振、钟雅婷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29元,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光振、钟雅婷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光振、钟雅婷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29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