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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修宇、任四新、王明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修宇,任四新,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王修宇。被执行人任四新。被执行人:王明明。本院在执行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修宇、任四新、王明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修宇、任四新、王明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