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锦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锦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348号罪犯吴锦河,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锦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吴锦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锦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5000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锦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锦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