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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5740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华陵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华陵家具(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740号原告: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3520333P。法定代表人:孙道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伟、余水,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陵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周市配套区超英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80812P。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