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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2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拜存忠申请执行王发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存忠,王发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2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拜存忠,男,1952年8月11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发营,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拜存忠诉王发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发营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发营所有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王发营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发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邱召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