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高文波、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高文波,冯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290号原告:刘海波,男,现住广平县。。被告:高文波,男,现住广平县。。被告:冯志平,男,现住广平县。。刘海波与高文波、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波于年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海波承担。审判长 王文素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