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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高文波、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高文波,冯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290号原告:刘海波,男,现住广平县。。被告:高文波,男,现住广平县。。被告:冯志平,男,现住广平县。。刘海波与高文波、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波于年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海波承担。审判长  王文素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