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杰与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胡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明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明建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