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新、郑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郑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被执行人郑伯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商初字第002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伯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伯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伯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伯文(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2462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月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