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湖南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催2号申请人湖南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103号天剑华城1栋2407房。法定代表人李铁刚。申请人湖南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经开区支行、票号为00100061/21021313、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6日、付款单位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长沙环通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6日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单位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郝 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汝霞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