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万某某、窦某某与旬邑县底庙镇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窦某某,旬邑县底庙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80号原告:万某某,男性,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原告:窦某某,女性,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系原告万某某之妻。。被告:旬邑县底庙镇某村民委员会。地址:旬邑县底庙镇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窦某某,万某某与旬邑县底庙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万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窦某某,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