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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3001执恢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旦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蔬菜款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旦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报公安机关临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在被执行人住址处发现旦某某,遂带回我院,恢复执行,在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当日下午领取案款。本院认为,(2015)合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旦某某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