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与熊义初、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熊义初,陈燕,舒小平,王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民初1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4668201。负责人:何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红,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义初,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陈燕(系熊义初之妻),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舒小平,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王雪英(系舒小平之妻),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团风支行)与被告熊义初、陈燕、舒小平、王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汪林,被告舒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义初、陈燕、王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熊义初、陈燕偿还下欠的借款本金494917.22元;并承担未还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2月7日的约定利息及罚息15905.01元,合计510822.23元,及至该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8.32%计算)及承担50%的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舒小平、王雪英对被告熊义初、陈燕下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舒小平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如被告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0日,被告熊义初、陈燕夫妻以经营牛场需要资金购买小牛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并提供被告舒小平、王雪英名下位于团风县但店镇天府路10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但店镇字第××号)作为抵押物,原告分别与四被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由被告熊义初向原告借款87万元,年利率为8.32%,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即自201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2.被告熊义初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从逾期之日按逾期利率12.48%计算;3.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4.被告舒小平作为财产抵押人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熊义初分别于2013年6月1日借款20万元;2013年6月4日借款57万元;2013年7月10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27日借款75000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被告熊义初虽然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自2016年9月至今被告熊义初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截止2017年2月7日仍欠下本金494917.22元及应支付的利息15905.01元。被告舒小平、王雪英作为财产抵押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逾期已超过约定90天最长期限,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熊义初、陈燕、王雪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舒小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核实,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提交的证据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熊义初在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借款8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熊义初理应依约偿还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借款87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熊义初向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产,原告要求被告熊义初、陈燕夫妻两人承担此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小平、王雪英夫妻自愿以位于团风县但店镇天府路10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但店镇字第××号)作为抵押物,为被告熊义初借款87万元作担保,依法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保证责任。另在庭审中查明被告熊义初、陈燕、舒小平在原告起诉后偿还了原告邮政银行团风支行借款本金111123元,还下欠本金386073.4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义初、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借款本金386073.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2月7日起至还款日至按年利率8.32%计息,及承担50%的罚息);二、如被告熊义初、陈燕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舒小平、王雪英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8908元,减半收取后为4454元,由被告熊义初、陈燕、舒小平、王雪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品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振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