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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元萌与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萌,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853号原告:刘元萌,女,满族,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收,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伟,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与原告刘元萌系夫妻关系。被告: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6007。法定代表人:肖成智。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1406房。法定代表人:安东。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粤海东路1150号809B室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黄滢静。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604。法定代表人:钟国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0幢71卡。法定代表人:谭柏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全,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元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萌撤回对被告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