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陈霞、任贵聪、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陈霞,任贵聪,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13号原告:李永祥,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任贵聪,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国军,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祥与被告陈霞、任贵聪、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任贵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绍燕审 判 员 岳 勇人民陪审员 魏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浦学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