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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陈霞、任贵聪、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陈霞,任贵聪,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13号原告:李永祥,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任贵聪,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国军,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祥与被告陈霞、任贵聪、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任贵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绍燕审 判 员  岳 勇人民陪审员  魏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浦学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