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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执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绩溪县徽洋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徽洋车轿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徽洋车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祥云路16号。法定代表人:胡子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八公里广东综合塑料厂内。法定代表人:汪水龙,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皖1824执4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账户内存款18993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韶关市丰旭机械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账户内存款1899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