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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沙君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沙君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少华,黄珂,王艺,洞口佳和建材有限公司,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乐,田洪文,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君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少华。被执行人黄珂。被执行人王艺。被执行人洞口佳和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乐。被执行人田洪文。被执行人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君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少华、黄珂、王艺、洞口佳和建材有限公司、洞口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乐、田洪文、湖南创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银行存款或收入46857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