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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贺州市利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新发、韩碧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州市利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新发,韩碧时,郑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970号原告:贺州市利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剑锋。委托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正璇,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新发,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韩碧时(又名韩必时),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郑志忠,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利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发、韩碧时、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利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利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