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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邓秋晚、邓华特与湖南强泰建设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秋晚,邓华特,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1447号之一原告邓秋晚原告邓华特委托代理人段谋,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蔡锷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必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秋晚、邓华特与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7320元,已缴纳7320元,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10000元经本院同意缓至一审宣判前交纳。本院在宣判前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邓秋晚、邓华特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邓秋晚、邓华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费10000元。逾期不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现原告邓秋晚、邓华特仍未交纳案件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8660元,由原告邓秋晚、邓华特负担。审 判 员  唐步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