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亮诉被告于龙界、孙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亮,于龙界,孙跃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74号原告:孟令亮,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被告:于龙界,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孙跃娟,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农大。原告孟令亮诉被告于龙界、孙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孟令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孟令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