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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亮诉被告于龙界、孙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亮,于龙界,孙跃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74号原告:孟令亮,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被告:于龙界,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孙跃娟,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农大。原告孟令亮诉被告于龙界、孙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孟令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孟令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