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熊帮森与刘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帮森,刘森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7民初1461号原告熊帮森,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委托代理人邹琼,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森林,男,1960年7月2日生,汉族,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原告熊帮森诉被告刘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熊帮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邹琼、被告刘森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帮森诉称,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刘森林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购煤,共计欠原告购煤款243321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该笔欠款,被告刘森林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一是要求被告刘森林偿还购煤款243321元;二是要求被告刘森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森林辩称,原告熊帮森尚欠被告刘森林20365元的购砖款,应用于折抵其所欠的购煤款,另外,原告熊帮森提供的煤大卡不达标,应扣减相应煤款,并且现在市场行情不好,应由原告销售部分砖款用于折抵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森林因欠原告购煤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到熊老板2014年-2015年煤款包括2014年10月30日结账欠款,计81461元在内,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叁佰贰拾壹元正。(243321)此据,刘森林,2016年1月30日”。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原告熊帮森认可欠付被告刘森林购砖款20365元的的事实,同意以购砖款折抵购煤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被告提交的砖厂提货单原件一份及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熊帮森提交的欠条有被告刘森林的签名且为原件,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证明被告刘森林尚欠原告熊帮森购煤款243321元的事实,被告刘森林辩称原告熊帮森尚欠其购砖款20365元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且原告熊帮森同意予以折抵货款,故原告熊帮森要求被告刘森林偿还购煤款222956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森林辩称原告销售的煤燃烧大卡未能达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熊帮森购煤款222965元;二、驳回原告熊帮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熊帮森负担415元,被告刘森林负担4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许秉国审 判 员 刘 鹏代理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中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