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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9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叶瑛与被告叶来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瑛,叶来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88-2号申请人:叶瑛,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梅,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来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叶瑛与被告叶来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叶瑛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宣城市地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和******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宣城******停车场项目拆迁对该土地进行征用的补偿款(拆迁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宣城市地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和******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宣城市地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市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和******号的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