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思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思维,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聊城市某甲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某乙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某丙轴承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思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因补查证据于2016年12月2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证据补查完毕后,本院继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思维及其辩护人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思维伙同何某2、刘某2、陈某2(均另案处理)利用聊城市某甲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某乙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某丙轴承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购买木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三个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后使用何某2等人购买的伪造轴承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收金额210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思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提请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思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思维伙同何某2、刘某2、陈某2(均另案处理)利用聊城市某甲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某乙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某丙轴承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购买木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三个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后使用何某2等人购买的伪造轴承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收金额210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案发及公安机关受理该案的相关情况。2、聊城市某丙轴承有限公司伪造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信息。证明聊城市某丙轴承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共有88张发票信息,其中有14张和国税系统抵扣信息不一致。3、聊城市某乙轴承有限公司伪造增值税发票记账信息,证明聊城市某乙轴承有限公司的记账信息和在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完全不同,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共计33份,及其抵扣税款的相关情况。4、聊城市某甲轴承有限公司伪造增值税发票记账信息,证明聊城市某甲轴承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和在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同,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信息共计92份,其中有59份和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信息不一致及其抵扣税收的相关情况。5、被告人赵思维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归案及其身份的情况。(二)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刘某2供述,其所有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都是通过刘某3购进的。公司为了逃避国税局查账,在河北临西县购买69张假的增值税发票。其从刘某3那里买了四次进项发票共计四百多万元。我们找了个会计赵思维,一个月给他2500元的工资,他能把千元版的发票增加到万元版,他说他在国税局有熟人,别人办不了,他能办。公司的假账都是赵思维做的。2、何某2供述,我和陈某2同村长大,让陈某2以杨兆红的身份注册的聊城市某甲轴承有限公司,我总共购进了300多万元的发票。我和陈某2还有一个某乙公司,根据税务局规定,一个月一个公司最多能开25份增值税销项发票,两个公司就能开50份,能卖更多的钱。两个公司的会计都是赵思维。我对外开的比较少,大多都是陈某2或者赵思维开的。3、陈某2供述,我和何某2找赵思维当的会计,赵思维知道我们是干倒票生意的,每月给他2500元的工资,一般会计都是500元左右,税务局的事情赵思维听着。同何某2开始经营时,买了三次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是通过乔某3买了380万,出票公司是魏县的公司,开到某甲公司抵扣了,第二次通过刘某3买了一百七十八万的包装箱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第三次通过刘某3买了200万左右的包装箱发票。(三)被告人赵思维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我是这三家公司的兼职会计,每个公司都给我每月2500元的工资。这三家公司都是做轴承业务。在我做这三家的会计期间,我知道他所用木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在做账时用假的轴承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木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用于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在我知道上述情况下,我仍然为这三家公司做假账。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刘某2、何某2辨认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思维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思维在共同犯罪中是积极参与者和具体实施者,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思维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思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思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赵思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