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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昌图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54年7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