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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喜贵、王立新、郑维娜与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贵,王立新,郑维娜,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郑喜贵,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郑维娜,女,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喜贵、王立新、郑维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1354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